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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公廁管理工作,提高公廁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方便群眾使用,依據《建設部關于城市公廁管理辦法》、《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北京市公共廁所管理暫行辦法》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現將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依法明確公厠管理責任
(一)公廁的所有權人負責公廁的維修、保潔工作。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應采取書面形式約定。
(二)公廁管理責任不明確的,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確定,并對外公布。
(三)維護公廁環境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公廁清潔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公廁環境、愛護公廁設施設備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損害、破壞環境衛生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和舉報。
二、公廁的管理標準
公廁管理應符合《北京市城市公廁服務管理標準》規定的要求,做到清潔衛生、文明有序、設施設備完好,應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對市民健康的影響,方便群眾使用。
三、加強管理,提供優質的服務
(一)公廁的所有權人和約定責任人應加強自身管理,建立各項規章制度,健全監控網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做到第一時間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解決問題,為群眾如廁提供方便。
(二)公廁所有權人和約定責任人要在公廁明顯位置公示監督電話、服務單位、服務標準,以便更好地落實管理責任,方便群眾監督檢查。
(三)公廁所有權人和約定責任人必須重視群眾反映的問題,搭建起與群眾溝通的信息平臺,妥善處理解決,并將解決情況及時反饋群眾。
四、公廁改造、停用、維護、拆除管理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停用公廁和改變公廁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特殊情況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公廁的,拆遷單位或建設單位應提前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同意。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按照規定提出易地新建或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的意見和設置活動公廁等方式解決群眾如廁問題的措施。
上述公廁設施設備和衛生的管理由拆遷單位或建設單位負責。
對違法、違規行為,城管執法部門應按照相關規定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五、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須配套建設公廁等環境衛生設施
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的公廁,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人建設項目總投資,設計方案應當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參加審查。
配套建設的公廁等環境衛生設施在投入使用前,建設單位應依法到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建設工程配套環境衛生設施竣工驗收的行政許可手續。
特此通告。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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